戎本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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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戎本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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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条款被认为是“附随义务”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的首次出现,并为理论界备受称道。规定这一义务,对于完善我国的债法制度、促进交易完成、保护交易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列举了三种典型的附随义务形态,即通知、协助、保密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一方当事人负有对有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主要有: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业务人的告知义务、给付可能的告知义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方便,促使合同目的全面实现。如在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保密义务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争议焦点

    就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而言,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的观点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道铺设内容,因此,买受人起诉请求追究开友商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而且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开发商对房屋中的管道也进行了局部装修,不影响房屋居室的使用和美观。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买受人的赔偿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开发商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买受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部分。

裁判规则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开发商告知买受人房屋中铺设有公共管道设施是应尽的义务。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房屋买卖时房屋尚未建成。对此,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翔实情况。关于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开发商应否告知买受人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铺设公共管道的房屋,就是被人们称为管道间或者管道层的房屋,一般情况下该类房屋层高比其他楼层高,或者是在房屋内部有明显的掩盖凸起的部分。我们认为,不管房屋中的管道是否进行过装修,是否影响房屋居室的使用和美观,开发商在出售该类房屋时,均应履行告知义务。该问题决不能以开发商所说的房屋中的管道亦进行了局部装修,不影响房屋居室的使用和美观为标准认定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而应以通常人们对此问题的普遍认识及案件的实践情况进行认定。尚且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不仅在视觉上会有影响,可能还会有噪声及使用过程中对管道修理等给买受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从开发商在交付房屋之前通知买受人所购房屋铺设有公共管道行为来看,开发商亦认为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应告知购房人。

    第二.不能以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管道内容的约定为由,免除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6条、第42条均规定了从事民事经济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意味着善意诚信的交易道德。在民事活动中,讲求真诚.恪守信用.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亦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争议,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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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戎本亮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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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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