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本亮律师

戎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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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债权债务,综合

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该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来源:戎本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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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虽经广泛使用,但并不因此而具有法律规的效力,因为仍需与双方当事人取得合意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由于格式条款有的并未与合同文件结合在一起,因内容复杂致使相对人不知其意义。有的置于营业单证的背面,有的悬挂于营业场所。因此,格式条款是否可以称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与传统个别磋商缔约方式应有所不同。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公平来源于道德的要求,是民法的精神,但公平的实现,也既实现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并用这一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目的,亦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3.提请注意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将格式条款订人合同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合理解释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将格式条款订人合同时,会遇到对条款的不同理解这一情况。《合同法》第41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处理原则有两个:其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的,内容必然最大程度上反映了拟定方的意志,依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显得比较客观公正。其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争议焦点:


    关于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该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上签了字,便认为对单方权利约定条款的认可,这样的商品房认购书当然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以格式合同出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单方权利约定的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认购书应为无效。否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裁判思路: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的合同文本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决定。格式合同是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签约而订立,内容有完整和定型化的特点。完整和定型化的特点是指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普遍适用于一切要求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定,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而不能变更合同的内容。相对人在格式合同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一方事先已经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只能全部接受或者不接受,决定了相对人在格式合同中的从属地位。如果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单方权利约定的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认购书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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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戎本亮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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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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