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本亮律师

戎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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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

来源:戎本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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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在经济发展中担任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早期提倡自由竞争的学者认为.出售人对商品有描述的权利,可以使用任何方式说明其商品。英国的早期判决采取这种见解。到了近代,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占有市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一些不法经营者开始大做虚假广告,采用夸大、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制止夸大不实或欺骗性广告的见解已被各国所接受。虚假广告宣传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

争议焦点

就如何认定商品房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而言,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即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与商品和服务本身真实的情况是否一致、相符。

    第二种观点认为,广告中的宣传内容能否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裁判思路

    我们认为,我国判定广告是否虚假应采取“引人误解”与“虚伪不实”相结合的标准。    将虚假广告分为“虚伪不实”和“引入误解”两种类型,因为“虚伪不实”的广告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内容不符,已经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广告“真实、准确’’的要求’无论其是否因产生了“引人误解”的效果,都不应该影响其违法的性质。并且,即使没有造成误解的效果,“虚伪不实”的广告也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引人误解”的广告又分为两种:广告内容不真实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广告内容真实但因为广告人的素质、广告制作手段、方式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了引人误解的效果。后一种情况虽然主观恶性较小,但并不能以此作为卸责的借口,至少应该做到“了解自己的广告所可能传递给消费者的信息’’。如果不对“虚伪不实”的广告和“引入误解”的广告加以区分,就失去了规制内容真实却“引人误解”的广告的依据。

    依据上述分类,可以由以下两个标准来界定商品房销售的虚假广告:

    第一,内容上的失实性。即只要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就应当认定其为虚假广告。

    第二,广告中的误导性陈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一些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片面、模糊的宣传,虽然内容是真实的,但因其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导致消费者对某些信息陷于错误的认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认定,不应仅考虑广告内容的真实程度,还应取决于消费者对该广告的误解程度并应对误解程度作出限定。也就是说,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广告即使其内容是真实的,也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

    “引人误解”的判别主要是依靠主观标准,即取决于广告的受众(消费者)对广告的一般认识和理解。具体而言,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认知标准判断。如果广告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与人们按照习俗、惯常理解的意思不符,会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误解误认,那么这样的广告就应被判定为虚假广告。然而,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宣传手段,广告主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往往会使用设计微妙的音像和文字,或是一些幽默夸张的表现手法对商品进行适度的修饰,合理的联想或夸张是允许的。因此,评判一则广告是否“引人误解”并非一目了然。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识别能力的不同,同样的广告所产生的效果亦不同。如果确定了消费者的标准, 也就等于间接确定了判断“引人误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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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戎本亮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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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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